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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三)

前两期分别为大家介绍了有关工期逻英订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一))与工期顺延逻英订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二))的相关内容,如果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如何通过索赔程序达到顺延工期和弥补停工、窝工、合理利润等损失呢?

 

本期将为大家介绍有关工期索赔的内容。

 

一、工期索赔的概念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以通过索赔程序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及(或)对工期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期索赔的法律规定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民法典》做出了相应规定:

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80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018)最高法民终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关于塔吊、脚手架停滞期间的损失,案涉工程停工原因为发包人建设资金不到位所致,根据《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发包人应承担该部分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5.1 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期索赔程序

 

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应该如何进行工期索赔呢?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9.1条(承包人的索赔)规定来看,承包人的工期索赔存在前后递进的程序顺序: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6.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7.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四、工期索赔的举证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工期索赔基本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发包人、工程监理配合的,承包人可以获得签证等证明文件。这种情况也是实践中比较理想的一种情况;第二种是发包人、工程监理不配合的,承包人没有或者缺乏签证等证明文件的,这也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情况。

 

在第二种情况下,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9.1条规定来看,承包人申请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后,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也就是说承包人只需要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过工期索赔,且工期索赔符合合同的约定即可,简单来说就是要有申请过的证据。至于哪些证据能够证明申请过,在不同的施工项目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体现。这主要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举证实力和能力方面的不对等造成的。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承包人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工期顺延或工期索赔的,发包人或监理人置之不理、不予答复或以各种理由推诿答复等情形,很多时候承包人提交的书面索赔文件都掌握在发包人或监理人手中,且不会给承包人签字确认,这就造成承包人经常举证不能的现象。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平衡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承包人申请过的证明材料类型应秉承开放型的原则,即无需采取正式、固定格式申请、索赔文件,可以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会议纪要、洽商纪要、签证单、联系单、进度计划修订说明、现场施工日志、停工申请、付款申请、索赔报告、其他信函及与发包人代表、监理人员等电话、微信、短信沟通记录等材料。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于工期延误与否,发包人只要根据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对比即可得出。而对于工期延误的原因、责任则需要通过非常具体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一旦出现工期延误,对承包人极为不利,法院一般会将工期延误、工期索赔的举证责任首先分配给承包人。

 

因此,笔者建议承包人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工期索赔事由后,应当积极、规范做好工期顺延及工期索赔工作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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