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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越权担保的效力及防范措施


在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未经公司有权决议机构作出有效决议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的担保,该现象通常被称为越权担保。


长期以来,由于对《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分歧较大,关于公司越权担保的效力问题的司法裁判观点差异也很大。


随着《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的施行,法院对该争议的认识逐渐统一,其核心观点为: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由于对上市公司有特殊的信息披露要求,本文仅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下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简要分析。


为简化行文表述,除法律规定原文及特殊说明外,下文所述“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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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越权担保下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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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决议机关审议,未经决议机关审议的按照越权担保处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根据债权人是否善意,决定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1.债权人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第二款规定:“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作为债权人,建议在实践过程中,应当结合具体的交易场景,对决议是否真实存在、决议是否具备有效的形式要件,包括会议是否经有效召集、关联股东是否回避、签署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与表决权等进行审查,并将这些文件作为担保合同的附件一并存档。


2.债权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区分公司和债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公司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


(1)公司与债权人均有过错

此种情况下,公司应参照《民法典担保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公司有过错,债权人无过错

 此种情况下,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无过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对外越权担保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解释》生效后,公司越权担保争议中对被担保人的审查义务要求会更为严格,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682号】中所述:


“珠医疗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案相对人浙商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且为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很低的交易成本了解到中珠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自行决定对外担保以及公司股东大会重大决议事项。本案中,中珠医疗公司对外担保的意思表示系由法定代表人许德来作出,但该对外担保行为并非由法定代表人单独所能决定,现浙商银行并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许德来签订案涉《承诺函》时已经中珠医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其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上述案例中的裁判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鉴于此,在公司对外担保交易中,对担保人及被担保人而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通过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性质、效力、后果等方面的分析,提示以下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1.担保人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违规越权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防范违规对外担保引发的法律风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授权管理制度,严格防范对关键人员或岗位的授权管理。


(2)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对外担保相关制度、流程等内控机制,约束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的对外担保行为。建立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外担保导致公司重大损失过错追究制度,监督公司高管勤勉尽责和防止滥用代表权,如公司高管违规对外担保,基于过错程度,要求违规对外担保责任人向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越权以公司名义违规对外担保,公司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张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未经有权机关授权对外担保行为无效,并协调被担保人撤销担保。同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被担保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表见代表,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


2.被担保人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被担保人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导致担保落空。因此,作为审慎的被担保人,为降低法律风险、确保债权顺利实现,在接受公司提供担保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一般公司而言,审查范围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名册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等其他事项。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对担保决议机关、程序、数额等方面规定;参与决议股东、程序、表决等情况;决议文件上签章、签字与公司在其他担保类文件上的盖章真伪比对情况;公司及决议机关书面确认决议程序合法及决议内容不具有可撤销、无效或不成立等情形。


(2)完善事前约定和事后补救措施。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事先要求担保人保证约定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章程规定、决议程序等方面瑕疵及由此导致担保无效的违约赔偿条款,防范事前风险。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未尽必要形式审查义务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协调公司有权机构予以追认,出具相应决议或授权等文件,促使担保合同产生效力。


(3)注重签约真实和留存证据。签订担保合同时,实行面签,确保担保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签章真实有效,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会议纪要、决议文件、来往邮件等材料,建议尽可能要求公司全部股东在担保合同上同时签章,防范涉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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