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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息的偿还顺序问题

在以金钱为主要标的的借贷案件执行过程中,因金钱的时效性价值,往往会产生相应的利息,而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一次性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时,清偿顺序该如何确定?是先清偿本金、还是先清偿利息?本文就此做一个简单的探讨。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一、先息后本

采用此种做法依据的主要是最高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所述“特别说明的是,《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部分。根据《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参照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


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目前已失效,但该条款并未被废止,而是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了下来,其效力等级得到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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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本后息

采用此种做法的主要理由有:


1.实体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不能够参照实体法的规定适用于执行程序。

2.若“先息后本”,则不利于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尤其是在《民事诉讼法》已经对逾期履行规定了加倍债务利息惩罚的情况下,若仍要先执行利息,不利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平衡。

3.从实际出发,“先息后本”也大大加重了法院的执行负担,若先执行利息,在本金未执行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新的利息,导致法院多次执行仍难以执行完毕,尤其是在执行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先息后本”无疑加大了法院的执行压力,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综合上述,目前对借贷案件执行过程中一般债务利息和本金的清偿顺序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笔者认为“先息后本”的做法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在现代社会,资本的流通愈发便捷,价值日益凸显。而在民事活动中,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债权人的资金无法收回,陷入停滞状态,无法通过交易、投资、储蓄等方式获得收益,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自然应由造成此后果的违约方承担,而基于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利息正是对此的赔偿。当然,在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时,会有相应的法律对此进行限制,在清偿利息后再清偿本金,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之间利益保护的平衡,也有利于促进交易的进行。


其次,民法有其完整的体系性,不能够将其分裂进行适用,否则会导致其自身产生冲突、前后矛盾,从保持法律整体的一致性来说,在实体法已对清偿顺序进行明确规定且无相关法律对执行程序中本息的清偿顺序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适用实体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笔者建议,为了更好的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保护,规范执行程序,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予以明确以统一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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