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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英订阅|程序篇-诉讼前财产保全的要件及流程

一、前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但是,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取得胜诉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从形式上看,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已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实质上看,有些裁判文书本身并未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故,为了更好的从实质上解决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当事人逐渐开始关注财产保全措施。


       何为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可知,财产保全措施就是法院对于某个权利人的财产采取一定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措施),该措施会在一定期间限制权利人对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处分的权利,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本文现就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要件以及流程谈谈个人见解。


二、启动诉讼前财产保全程序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可知,在某些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想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当事人,在起诉或者仲裁前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由法院对某些权利人的财产进行控制。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想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即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在受到其他人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人身、财产权益争议,纠纷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尚未起诉但准备起诉的人。


2.申请人必须证明存在紧急情况且不立即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本文通过网络检索发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对于诉讼前财产保全的紧急情况进行了细化规定,但是上述司法解释仅对特定案件的紧急情况或者特定行为进行了明确,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紧急情况”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条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指引》中的规定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指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构成“情况紧急”:(一)被申请人已被其他债权人起诉、仲裁,案件正在审理或者已经被裁决承担责任;(二)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或者全部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保全;(三)被申请人名下与本案争议有关的财产正在不动产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房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册表中房产登记状态为“交易中”;(四)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有正当、可信渠道来源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函件等书证材料;(五)申请人提交了当地公安、管委会、村委会证明或视频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财产、搬运设备,被申请人存在企业负责人失联、停产、工人聚集讨薪或供应商聚集追讨货款等,财产可能随时被转移的情形的;(六)申请保全的财产已经抵(质)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原则上不认为构成情况紧急。但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不限于抵(质)押财产且抵(质)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或者该抵(质)押财产已被其他法院保全在先的,不影响情况紧急的判断。申请人在诉前保全申请书中应当对构成情况紧急进行说明或者专门出具情况紧急的说明。”


3.必须提供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可知,目前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2、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3、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只有满足上述三点要求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采取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三、诉讼前财产保全流程


       本文以流程图的形式来展示诉讼前财产保全程序的流程。(本文流程图的制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天津市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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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由于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经过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对于具体案件的情况一无所知。所以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区法院对于是否受理申请人的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均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当事人对于自己属于利害关系人以及存在紧急情况均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而法院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诉讼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时又非常严苛,尤其对于“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形的认定,所以大多数法院都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故,如果当事人认为确有必要采取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在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之前,充分了解当地法院对于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材料的要求以及审查标准。


       本文仅为交流之目的供参考,不代表本所或本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及因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本文系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因个案情况不尽相同,如您需要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或专业分析,请咨询有资格的专业人士,或者联系本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