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86(022)83805517

逻英动态
最新动态
联系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霞光道 1号宁泰广场8层
逻英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逻英动态

逻英订阅|家事篇-浅析遗产管理人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老龄人口的增加,遗产相关纠纷案件数量也逐渐增加,案件种类也越来越繁杂,其中关于遗嘱执行和遗产保管的问题最为突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实施之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和第24条对于遗嘱执行和遗产保管也有相关规定,但规定较为笼统,在实务操作中难以妥善处理。


      鉴于此,《民法典》新增了完备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从立法层面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设立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有效解决了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民法典》施行后,多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均涉及到遗产管理人的相关问题。本文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检索到的现有生效判决将遗产管理人相关问题进行简单梳理。


一、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在管理和保全财产、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公平分配遗产、保障交易安全四个方面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及管理分配的人。


      遗产管理人在包含遗嘱执行人与遗产保管人的基础上,拥有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完善的制度体系,并承担了更全面的管理职能。遗产管理人在确保遗产价值、处分遗产的同时,还保护了被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二、如何设立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前述法条在确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础上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设立程序、设立次序。由此可见,每一件遗产案件均有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设立以被继承人的意志为优先,继承人意志次之。


      以被继承人意志设立遗产管理人的,被继承人需在生前订立有效遗嘱并明确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生效时由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事务。因遗嘱执行人并无身份要求,故基于被继承人意志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而继承人商定或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只能在继承人中推选一人或数人。


      在无继承人且被继承人未设立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以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该规定有效破解了因被继承人无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难以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主张权利的现实难题。


     《民法典》实行后,各地法院均有了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殊程序的相关案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之二中,债权人与被继承人存在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处于无继承人的状态。债权人以被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因被告已死亡裁定驳回起诉。《民法典》施行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法院依法支持了债权人的申请,指定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三、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前述对遗产管理人职责的规定,可以有效解决遗产纠纷中遗产范围划分、遗产分配比例、债务承担、债权追偿等常见的焦点问题。并且在部分法院的观点中,确定遗产范围是遗产管理人的首要任务,也是履行其他各职责的保障


四、遗产管理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包括一般过失或意外,至于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界定,需结合案情综合分析,在实践中多注重遗产性质、损害原因等。关于赔偿范围,实践中限定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及损害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范畴。


五、遗产管理人有报酬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我国目前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未直接规定遗产管理人报酬的资金来源及顺序,但部分法院认为,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是为了管理遗产而产生的债务,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资金来源于遗产并且在分配遗产时应处于最优先受偿的顺序(类似于《企业破产法》破产费用清偿顺序的情况)。


      遗产管理人如因不尽责而违反了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协议的约定,依《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不支付或少支付报酬。


       本文仅为交流之目的供参考,不代表本所或本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及因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本文系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因个案情况不尽相同,如您需要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或专业分析,请咨询有资格的专业人士,或者联系本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