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86(022)83805517

逻英动态
最新动态
联系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霞光道 1号宁泰广场8层
逻英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逻英动态

逻英订阅|员工提供虚假入职材料,企业应如何处理?——以提供虚假学历为例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我们党都将人才问题视为党和国家发展的关键问题,企业更应是如此。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企业常以学历作为人才区分标准,故在招聘时对于学历的限制最多。这就促使一些低学历的劳动者为了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铤而走险伪造知名院校或者高学历证书,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屡见不鲜。


       根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今包含学历造假的劳动争议案件有900件之多,每年的案件数量总体上仍呈现上涨趋势。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政策的不断深化,无疑会促使我国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学历水平整体上升。而企业为了更好地甄选人才,毫无疑问会同时提高招聘条件中的学历门槛,而这会进一步导致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相应的问题也会多发。可见,企业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对于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等入职信息的问题将是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劳动者学历造假后,通常可以通过两个途径予以处理: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欺诈企业,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而终止用工,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辞退。而无论企业选择何种途径终止用工,最终均可能因为劳动者对于企业处理行为的不满而被诉至法院。


微信图片_2022031614545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不完全统计,因劳动者学历造假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支持企业的裁判比例不足案件总量的一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呢?


       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举证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欺诈行为是否影响了企业聘用决策的证明责任要求较高,尤其需要企业证明其是基于信任劳动者学历、专业等信息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客观上违背了企业的真实意思。而大多数企业对于学历的高低与建立劳动关系之间存在关联性无法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此外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常常否认企业在招聘条件中对学历存在限制条件或否认其向企业提供过相关学历证明。而多数企业因为招聘及员工入职流程的不规范,未及时固定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行为的证据,导致发现劳动者学历造假时举证困难。


      鉴于此,企业应当完善招聘及入职流程,在源头处解决问题。本文对于企业如何尽可能降低此类风险,给出几点建议:


1.在规范招聘或入职流程时,企业首先应明确具有招聘权限的部门,避免针对同一岗位出现不同招聘条件的情况发生。

2.根据具体岗位的特性在招聘广告中明确学历限制条件并将招聘广告予以留存,此时的学历限制条件应当与岗位具有相关性。

3.企业应当在给拟录用应聘者发送录用通知书或者与拟录用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对拟录用应聘者做基本的背景调查,并留存拟录用应聘者的各种资质证件。 


本文仅为交流之目的供参考,不代表本所或本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及因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本文系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因个案情况不尽相同,如您需要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或专业分析,请咨询有资格的专业人士,或者联系本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