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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是指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等,使其在客观上适应企业发展新的需要的过程。其中包括公司的形式变更和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形式变更具体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为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变更为公司。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它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公司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2、公司登记注册

公司登记注册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外商独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资企业、非公司企业的设立登记及其变更登记。

一般的流程如下:

名称核准→工商登记→银行开户→税务报到→申请税控和发票→社保开户。

3、章程设计

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公司架构设置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的制定是一般公司最容易忽略的地方,然而一个公司的章程对一个公司而言却又非常重要。

例如:

2004年甲成为乙公司员工,2006年甲对乙公司出资从而成为公司股东。乙公司在其章程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股东强制退出的相关制度,并且写明了股东会强制取消股东身份时,原股东转让股份的价值应该按当时公司账面净值折算后扣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股东会决议的罚款后的余额计算,但该条款没有明确说明罚款相应的标准和幅度。后因甲违反公司同业禁止的相关约定,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公司章程作出决议:由公司强行回购甲在公司的全部股份并且对甲处以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甲不服遂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争议焦点为股东会决议对甲的罚款5万元的决定是否有效。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在赋予股东会对股东罚款的职权的同时,必须要对罚款的标准和幅度进行明确规定,否则股东会无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这一模糊规定来处罚股东。乙公司的股东会在没有明确处罚的标准和幅度的情况下,对股东处以罚款,应当视为法定依据不足,相应决议无效。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股东会的罚款决定没有合法依据,应属无效。

4、股权治理

从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治理结构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入手,对公司进行了剖析优化股权结构。一家公司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在企业进入到规模化、多元化经营以后,缺乏制衡机制,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企业承担的风险会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大而同步增大。这就需要公司进行股权的合理分配,保障公司有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5、清算注销

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清算又可以分为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

简易注销的情形:

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法院强制清算或破产的。

普通注销程序:

工商备案→公告→税务注销→工商注销→社保注销 →银行销户